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产业空间资源管理和利用的实施意见(试行)

海行规发〔2019〕4号


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全区产业空间资源利用效率,加大产业空间资源调控力度,支持优质企业在本区做大做强,支撑我区高精尖经济结构构建,加快推进中关村科学城建设,根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和市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用地政策的意见(试行)》(京政发〔2017〕39号)、原市规划国土委等《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项目管理的通知》(京规划国土〔2017〕121号)、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关于印发〈关于高精尖产业项目供地程序及降低用地成本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规自发〔2019〕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建立健全产业空间管理组织保障体系

成立海淀区产业空间资源统筹联席工作组(以下简称联席工作组),由其统筹全区产业空间资源管理工作,建立各部门间信息联动机制,形成产业空间资源动态管理闭环。联席工作组办公室设在海淀园管委会和规划自然资源委海淀分局,由海淀园管委会牵头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二、强化全区产业空间资源统筹

对用于高精尖产业的土地资源和办公楼宇加强统筹,并依据本意见加强准入、管理和退出等工作。其中,土地资源包括研发设计用地、工业用地以及其他需要区政府审核的产业用地;办公楼宇包括规划用途为研发设计、工业的办公楼宇以及其他根据相关规定或约定应由区政府审核的办公楼宇。

三、全面推行“弹性供地”等产业用地供应方式

鼓励企业申请以出让方式取得园区产业用地,实行弹性年期出让,出让年限最长为20年,高精尖产业项目用地主体分摊成本不超过园区平均土地成本的70%。

(一)申请企业全额缴纳土地开发补偿费的,使用年限到期后,因企业不再申请继续使用或未实现《履约监管协议书》中约定事项的,区政府按照土地开发补偿协议并结合地块剩余使用年限退还剩余土地开发补偿费。

(二)申请企业按弹性出让年期与土地法定出让年限比例缴纳土地开发补偿费的,对于超出弹性年期与土地法定出让年限比例部分,由区政府指定主体出资入股。对于国家和本市重大产业和创新平台项目,经市、区政府批准可适当延长土地出让年限,最高出让年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法定最高年限。

(三)申请企业向园区开发企业租赁产业用地的,土地租金实行年租制,年租金由联席工作组根据园区土地成本收益和产业引导政策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审定。入园企业以租赁方式取得园区产业用地,租赁最长期限不超过15年。

四、严格高精尖企业准入条件

(一)基本准入条件。高精尖企业可根据发展需求申请本意见规定的产业空间,其中申请购地的企业,自申请年度起,按单位建筑面积测算的年收入不低于6亿元/万平方米/年或者对区级财政的贡献不低于1200万元/万平方米/年;申请购楼的企业,自申请年度起,按单位建筑面积测算的年收入不低于4亿元/万平方米/年或者对区级财政的贡献不低于800万元/万平方米/年(有专项监管协议的二级项目除外)。申请企业须按照行业分类评估模型接受创新能力、成长潜力、能耗、人均和地均产出等综合评价。

(二)权利和义务。由区政府与目标企业签署《履约监管协议书》,约定企业年收入、年区级财政贡献、能耗、水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限制等土地使用条件。《履约监管协议书》是企业获得产业空间的前置条件,后续各项手续仍依照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的规定办理,凭《履约监管协议书》签署一级开发补偿协议及出让合同或办理竞买手续,并作为一级开发补偿协议和出让合同附件。

五、实施产业空间全生命周期管理

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按照下述条件对纳入本意见统筹的各类产业空间资源(存量和新增)进行全生命周期监管。

(一)有序规范转让股权。在购入地块(楼宇)的有效期内,企业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或变更投资项目,不得将该受让地块(楼宇)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再行转让、出租、分割,不得以股权转让或变更的方式变相转让。确因无法继续经营或使用而需通过股权或其他方式转让的,应经市、区政府同意,且受让人应符合本意见规定的条件并签署《履约监管协议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联席工作组产业意见书作为申请企业股权变更的前置审核条件。

(二)严控“法拍”变相转让。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拍卖或变卖建设用地(房屋)使用权(所有权)的,竞买人应当承接原建设用地(房屋)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履约监管协议书》规定的受让人义务,原建设用地(房屋)使用权(所有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楼宇)使用条件不变。无符合条件的次受让人的,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由区政府优先回购。

(三)明确产业空间续期安排。出让期限满一年前,如有意续期,需向区政府书面申请,并由联席工作组按照首期评估流程进行评估并决定是否与其续期。未全面履行《履约监管协议书》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六、大力推进存量产业空间升级改造利用

鼓励现状国有工业用地、仓储用地等存量产业空间升级改造,坚守产业禁止和限制底线,出台专项政策支持存量空间业态调整和空间升级。对于利用自有存量用地进行开发建设的,将前置产业监管协议书作为办理相关规划及用地手续的条件。对于主动纳入高精尖产业空间统筹、主动释放空间资源、建立联合招商机制且不改变原有土地性质、不变更原有产权关系、不涉及重新开发建设的改造项目,在涉及使用功能调整各项审批环节中给予支持。

七、加强集体产业空间高效利用

进一步规范全区集体产业空间管理,强化产业定位和项目导入的区级统筹,由海淀园管委会、各镇和玉渊潭农工商总公司各司其职,对各镇和玉渊潭农工商总公司集体产业空间以独立产业园或连片产业集聚区为单元,明确其产业定位方向和人均、地均产出等基本指标,各镇和玉渊潭农工商总公司对所属集体产业空间编制产业规划,经联席工作组同意后实施,并严格遵循产业规划和设定指标引进高精尖项目。建立全区统一的信息系统,对集体产业空间项目准入、发展、退出进行全过程管理,确保高精尖产业在集体产业空间集聚发展。

八、提升产业空间综合配套水平

中关村科学城全域范围内产业空间,最多可安排建筑规模不超过地上总建筑规模15%的配套设施(临时居住、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等7类),配套设施方案须与产业园规划设计方案同步报联席工作组审核。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联席工作组负责解释。